(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吕清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吕清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华,男,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清纯,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吕清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7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华负担。审判员 陈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基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