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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武泽安与张耀红、李新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泽安,张耀红,李新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武泽安。法定代理人:武军用。被告:张耀红。被告:李新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许森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泽安与被告张耀红、李新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泽安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泽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