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等人与被执行人浦北╳╳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X,浦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温XX申请执行人温XX申请执行人温XX申请执行人温XX被执行人浦北XX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案字(201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642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5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浦北XX有限公司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账号XXX的存款178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君雄审判员 秦 强审判员 米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