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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吕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甲,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甲,男,201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段某乙,农民,系段某甲父亲。被执行人吕某,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段某甲与吕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确认,吕某一次性支付段某甲抚养费416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确认段某乙返还吕某借款73000元,吕某已申请执行。因二人互负义务,债权债务抵销,不足部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