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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莹与赵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赵波涛,刘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赵波涛。第三人刘慧青。系赵波涛之妻。本院在执行王莹申请执行赵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赵波涛不能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莹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刘慧青系被申请执行人赵波涛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刘慧青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刘慧青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莹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