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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8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远方网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与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远方网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远方美域旅行社有限公司,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艺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010号原告北京市远方网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1号楼B609。法定代表人唐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政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远方美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里8号汇欣大厦1号楼A910。法定代表人唐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政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法定代表人崔广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玮,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杨锐志,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财务副总,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艺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B座202室。法定代表人崔广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玮,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杨锐志,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财务副总,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C座2层。法定代表人崔广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玮,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杨锐志,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财务副总,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北京市远方网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网景公司)、原告北京远方美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美域公司)与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网公司)被告北京艺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信息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月霞、毛立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网景公司及远方美域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政操,被告艺龙网公司、被告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被告艺龙信息技术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康玮及杨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起诉称:2010年1月29日,艺龙网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远方网景公司的sinohotel平台资产和业务收购,双方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自交割日起的12个月内,该平台仍由远方网景公司运营,艺龙网公司在签约后支付一部分收购费,剩余的运营款由远方网景公司从自己在此期间的运营收益中得到补偿。在合同有效期内,远方网景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为艺龙网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收益。艺龙网公司未能支付收购尾款,对员工无接收方案,并扣留了100万元尾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由远方网景公司继续运营sinohotel平台。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艺龙网公司提供的合格合同,艺龙网公司利用其支配地位约定了很多不平等条款,约定远方网景公司继续运营sinohotel平台,承担包括网站运维、市场推广等在内的全部运营成本,一切风险由远方网景公司承担。艺龙网公司每年获得巨额收益,还可以参与运营收益分成,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和成本。合作期间艺龙网公司违背承诺从2012年开始对客户大范围返现,致使远方网景公司的竞争优势荡然无存,艺龙网公司还利用不平等条款获取了远方网景公司的客户信息,截留了客户。艺龙网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双方合同其须为远方网景公司提供必要业务支持的约定,给远方网景公司造成了损失。2012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市场行情不好,艺龙网公司自营平台疲软,在看到sinohotel平台成绩卓著,便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了sinohotel平台,并以远方网景公司违约为由扣留了100万元的保证金。艺龙网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远方网景公司正常运维的相关业务全部处于瘫痪,远方网景公司自行开发的旅游度假产品板块被迫关停,招聘人员大面积下岗,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现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要求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客服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赔偿损失68.6万元、赔偿税费损失34.8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艺龙网公司答辩称:一、双方签署两份合同均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多次协商之后形成的文本,不存在一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胁迫或强制一方,应属合法有效。在履行《业务合作协议》期间,远方网景公司获得了艺龙网公司支付的8889423.69元的收购款,3124234.76元的分成款。《合作协议书》也是经过各方审慎考虑后形成的,远方网景公司也得到了3442777.36元的佣金收益。并且只要远方网景公司完成了业绩要求,就可退回履约保证金;二、艺龙网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了合作事宜,双方合作的事项为共同盈亏的事项,没有必要妨碍远方网景公司对合作业务的正常运营;三、艺龙网公司提前终止合同是为了避免资产贬值损失扩大,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作协议书》约定,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酒店净收入未能达到450万元时艺龙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的经营收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艺龙网公司终止合同扣除保证金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艺龙航空服务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同艺龙网公司。被告艺龙信息技术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同艺龙网公司。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甲方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与乙方远方网景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三主体均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分别具有从事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及互联网服务的资质,乙方是远方旅行网(www.sinohotel.com)的拥有者和运营者,依靠中英日韩四种语言五种文字的网站平台和呼叫中心为消费者提供酒店、机票、租车和旅行预订服务,双方进行资产和业务合作;资产为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的与业务有关的所有资产以及其他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号码、软件、网站、域名、商标、会员数据库、商业资料及信息和商业协议,业务指乙方所从事的并依据本协议双方合作的、与酒店预订及机票预订等商旅服务有关的业务;交割日为全部交割条件满足,且经双方书面确认,但最晚不迟于2010年3月1日;乙方确认乙方网站各域名为www.sinohotel.com、www.beijingrooms.com、www.sinohotel.cn、www.www.sinohotel.com.cn;乙方应将双方约定资产及业务转给甲方,交割条件为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资产及业务的转移,乙方通过各种手段及方式告知全部客人,交割日前所产生积分在12个月内失效,乙方在不迟于交割日时,将其会员积分规则修改为与甲方现有会员积分规则完全一致,经双方测试乙方所有酒店和机票预订单通过API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法在甲方系统产生,本协议生效日以及交割日,甲乙双方所有的声明和保证均真实有效;交割完成后,本协议所述之资产及业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全部收益由甲方享有并支配;首期款为350万元,双方同意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艺龙网公司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于收款前的3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款主体开具真实等额服务费发票;乙方运营期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酒店净收入的70%,及有效机票交易额的2%作为分成;在出现乙方运营期间内产生的酒店净收入未能达到300万元时,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首期款项350万元一次性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所退的全部款项后应及时将因履行本协议而自乙方处受让的域名、网站及有形资产返还给乙方,且尚存的乙方会员积分由乙方自行处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艺龙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远方网景公司将sinohotel平台交由艺龙网公司控制,但是仍有远方网景公司实际运营,网站所经营的业务与艺龙网公司的网站通过API连接。2011年3月14日,甲方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与乙方远方网景公司签订了《尾款及相关事项确认函》,约定尾款总金额共计5389423.69元,其中酒店业务的尾款为5315805.61元、机票业务尾款为73618.08元;双方同意自上述尾款总金额中扣除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双方另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项下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在《合作协议书》中进行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尾款总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尾款余额,计4389423.69元。艺龙网公司称合同履行期间共向远方网景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50万元、分成款3124234.76元、尾款5389424.69元,远方网景公司不认可收到了分成款,但双方均表示关于此份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争议。2011年3月15日,甲方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与乙方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的《业务合作协议》于2011年3月14日届满,双方原业务合作协议项下之各项条款均已确认或履行完毕;双方拟继续合作,以达到共赢;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甲方同意乙方继续运营sinohotel平台业务,双方合作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为业务运营之目的而使用无形资产;双方的分成甲方向乙方支付酒店业务的分成为线上渠道酒店净收入的85%,线下渠道酒店净收入的70%,机票业务分成为有效机票交易额的2%;扣除款项第一年每月固定扣除80万/12,第二年每月固定扣除款项金额为88万/12,第三年96.8万/12;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的收入分成中扣除本协议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成本及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保证金,各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原合同尾款中直接扣除;双方合作期内,因业务运营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托管费用、电话费、网络维护费,会员维护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及专用坐席成本,积分查询、维护和兑换成本及订单处理费用;乙方员工工资和福利,因乙方操作失误,或市场推广、网站内容及客户服务而引起的纠纷或争议所引起的任何赔偿;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但甲方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解约,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酒店净收入总额未能达到450万元,本协议有效期内酒店净收入任意连续三个月与上一年同期相比累计下降20%以上等;若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合同履行期间,艺龙网公司共向远方网景公司支付了3415454.61元的分成款。合同终止后,sinohotel平台由艺龙网公司控制,双方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分成款不存在争议。2013年3月1日,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共同向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称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酒店净收入总额未能达到450万元,酒店净收入任意连续三个月与上一年同期相比累计下降20%以上,原协议于2013年3月16日终止,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要求退还100万元保证金收据;终止日前所实际产生的应结款项,经双方核对无误且扣除原协议中各项费用、成本及损失后,由应付款方予以支付。2013年3月8日,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致函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称不同意艺龙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远方网景公司履约状况良好,间夜净回报率在2011年是艺龙网公司的1.87倍,2012年的293倍,无根本条款违约,未造成艺龙网公司的任何损失;关于单方解除权,由于艺龙网公司未提供甚至改变了合同的默认条件,已成为一个不可履约的条款;基于对艺龙网公司的信任,远方网景公司提交了全部客人的联系资料到艺龙网公司的数据库,但艺龙网公司在未告知未协商的情况下,对客人直接营销艺龙团购产品,截走部分客流,形成不公平竞争;远方网景公司认为艺龙网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希望双方能够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如果艺龙网公司强行单方解除合同,则要求退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劳动合同补偿款56万元,产品销售损失50万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sinohotel平台的经营业务由艺龙网连接而来,远方网景公司经营sinohotel平台主要负责网站的运行。双方亦认可100万的履约保证金性质为违约金。上述事实,有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共同提交的《合作合同》、解约函、保证金收据、发票,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共同提交的《业务合作协议》及附件、尾款及相关事项确认函、发票、回函等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与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酒店净收入总额未能达到450万元,协议有效期内酒店净收入任意连续三个月与上一年同期相比累计下降20%以上的,艺龙网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现双方认可合同履行期间sinohotel平台的收入未满足合同约定。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称因为艺龙网公司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且因经济大环境的原因导致利润下降。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酒店、机票、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公司,自始经营sinohotel平台,对此行业及平台的运营风险应有充分的预测,在签订合同时认可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艺龙网公司有单方解除权,现以合同约定违反公平原则为由否认艺龙网公司的单方解除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向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合同已于2013年3月16日解除。虽然诉讼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合同已经解除,故本案无再行判决解除或者确认解除的必要。关于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主张返还100万元保证金的请求。各方当事人认可保证金为违约金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营业收入,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的违约行为,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人员成本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收购资产贬值损失等,本院难于准确计算数额,考虑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信息是对等的,故本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缔约意思自治,对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数额不予调整。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扣除10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不妥。关于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要求赔偿损失68.6万元、赔偿税费损失34.84万元的诉讼请求。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称68.6万元为聘请及解聘人员的损失,34.84万元税费损失为开具发票缴税的损失。《合作协议书》约定聘请人员、开具发票均为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的义务,现由于远方网景公司、远方美域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其要求艺龙网公司、艺龙航空服务公司、艺龙信息技术公司承担此部分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远方网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远方美域旅行社有限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市远方网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远方美域旅行社有限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立斌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