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记福、管延俊与管丽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记福,管延俊,管丽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杨记福。原告管延俊。被告管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记福、管延俊与被告管丽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