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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馨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馨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敬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707号原告郑州馨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11号5号楼西2单元5层东户。法定代表人赛俐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馨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