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房某某。被告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华清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房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