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凤荣与李志武、郭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荣,李志武,郭建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01-1号原告李凤荣。被告李志武。被告郭建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荣诉被告李志武、郭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志武驾驶的鲁GS10**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建之名下的鲁GS10**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