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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凤荣与李志武、郭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荣,李志武,郭建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01-1号原告李凤荣。被告李志武。被告郭建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荣诉被告李志武、郭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志武驾驶的鲁GS10**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建之名下的鲁GS10**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