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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1229号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李渊、蒋诗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渊,蒋诗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彭剑。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蒋诗华,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渊、蒋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