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陶明豪、胡广超等与中国共产党通许县委员会宣传部、开封日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明豪,胡广超,刘广玉,张小全,中国共产党通许县委员会宣传部,开封日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明豪。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玉。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全(又名张国锋)。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之敏、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通许县委员会宣传部(以下简称通许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徐俊,部长。委托代理人徐瑞彬、张海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军、该宣传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和宝杰,社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富安,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陶明豪、胡广超、刘广玉、张小全与被上诉人通许县委宣传部、开封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106号民事裁定,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民终字第183号民事裁定、通许县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指令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通许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按再审程序审理,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有奎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李翠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