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志春与方小威、陈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春,方小威,陈小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朱志春。被告:方小威。被告:陈小勇。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春与被告方小威、陈小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春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志春承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