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犯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大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至2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岳阳县公田镇收取附近居民龚某某、刘某某、周某、余某某包双数的码单,金额共计61万元;其中:龚某某7期,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1.5万元、3万元、7.5万元、15万元、20万元,共计47.7万元;刘某某4期,金额分别为1.2万元、2.4万元、2.4万元、4.8万元,共计10.8万元;周某2期,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共7000元;余某某3期,金额分别为3000元、5000元、1万元,共1.8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将上述码单全部报给了彭某辉(另案处理),双方事先说好彭某辉付给被告人彭某某10%的水钱和40.5倍的中奖赔率,但由于上述码民没有将双数包出来就放弃了,彭某辉没有按上述比例支付报酬,被告人彭某某实际获利约1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人龚某某、刘某某、周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汇款凭证,电话通话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地下六合彩写、收单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认为对被告人彭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立平人民陪审员  续留良人民陪审员  邹岳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