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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阚某、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4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阚某、方某经预谋,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小区D幢1单元处,窃取被害人张某及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及一辆嘉隆牌助力车,后某被告人将车辆骑往温州方向时被巡逻人员抓获。现被盗车辆已返回给被害人张某、李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48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阚某、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同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方某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