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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5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1991年12月4日。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08年5月10日、2008年10月14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8月18日、2010年8月13日、2011年11月11日分别六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举报人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1约购“北京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北京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各1枚。2013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1指使陶×(已行政处罚)在本市海淀区304医院门口与举报人齐某交易上述印章,交易完成后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印章,经鉴定均为伪造。当日,民警以购买身份证为由,通过电话联系将被告人张×1约出后将其抓获,从被告人张×1身上起获其用于联系贩卖上述印章时所用的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1的供述,证人齐×、陶×、王×、张×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小广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北京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通话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张×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元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