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恢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党宏涛与王粉妮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宏涛,王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恢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党宏涛,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被执行人王粉妮,曾用名王冬妮,女,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16日制作的(2009)富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党宏涛与被执行人王粉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000元,诉讼费24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粉妮履行了2000元后剩余款项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粉妮银行存款5000元已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富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