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长沙阿里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阿里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阿里宝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3段59号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五楼501-504房。法定代表人何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303房。法定代表人郭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心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5208.7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艳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