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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桂与被告杜德智、杜菊兰、杜洪峰、杜德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桂,杜德智,杜菊兰,杜洪峰,杜德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李冬桂,女,1945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德智,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杜菊兰,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杜洪峰,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杜德刚,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桂与被告杜德智、杜菊兰、杜洪峰、杜德刚赡养纠纷一案中,李冬桂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冬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冬桂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冬桂负担。审判员 陈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基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