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裴永祥与被告王国栋、延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祥,王国栋,延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裴永祥,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国栋,男,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被告延莉莉,女,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永祥与被告王国栋、延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永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国栋、延莉莉共有的南京市玄武区xx街39号xx幢305室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告延莉莉所有的南京市玄武区xx巷9号x幢705室房屋所有权。三、查封原告裴永祥提供的担保财产南京市玄武区xx道xx号506室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