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谌某盗窃罪,蒋伟、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廖某,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曾用名俪明主,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抓获,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曾用名廖韶,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蒋伟,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蒋伟、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蒋伟、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2日至6月2日期间,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靳江小区被害人李成墙经营的佳龙网吧等地,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作案7次,共计盗得被害人李成墙等人价值人民币5850元的各类电脑显示器9台、手机2台,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廖某、蒋伟后,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廖某明知被告人谌某盗窃所得的价值人民币3480元的显示器9台,仍以人民币123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被告人蒋伟明知是被告人谌某盗窃所得的价值人民币2370元的手机2台,仍以人民币210元的低价予以购买自用。案发后,追回被盗步步高E5型、摩托罗拉XT788型手机各1台、显示器5台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谌某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某、蒋伟。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谌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蒋伟单处罚金。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2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靳江小区被害人李成墙经营的佳龙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网吧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长城牌22英寸显示器2台,得手后,将所盗显示器以人民币2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廖某,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2、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17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被害人金长明经营的酷友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网吧价值人民币280元的明基牌22英寸显示器1台,得手后,将所盗显示器以人民币18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廖某,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3、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19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被害人金长明经营的露露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网吧价值人民币560元的Acer牌ADC3型22英寸显示器2台,得手后,将所盗显示器以人民币250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廖某,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4、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22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靳江小区被害人李成墙经营的红九阳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网吧价值人民币1680元的Topview牌ET410DG型23.6英寸显示器2台,得手后,将所盗显示器以人民币300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廖某,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5、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28日下午,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麓枫和苑29栋2楼一房间内,采取闯空入室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姚雨明放在房间床头枕边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步步高E5型手机1台,得手后,以人民币11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蒋伟,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蒋伟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购买自用。6、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5月29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鸿锐网吧,趁被害人钟果夫上网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810元的摩托罗拉XT788型手机盗走,得手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蒋伟,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蒋伟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购买自用。7、被告人谌某于2013年6月2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被害人金长明经营的黄鹤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网吧价值人民币560元的Topview牌a290w型21.5英寸显示器2台,得手后,将所盗显示器以人民币3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廖某,所获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蒋伟、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步步高E5型、摩托罗拉XT788型手机各1台、显示器5台,书证:被害人钟果夫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麓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谌某、蒋伟、廖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谌某的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钟果夫、金长明、姚雨明、李成墙的陈述、被告人谌某、蒋伟、廖某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岳价认鉴字(2013)第0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长岳价认证字(2013)第076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谌某2013年5月29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鸿锐网吧盗窃及询问被告人谌某、蒋伟、廖某的视频光碟共4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蒋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蒋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谌某被抓获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某、蒋伟,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廖某、蒋伟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廖某、蒋伟认罪态度好,此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廖某、蒋伟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两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谌某、廖某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蒋伟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蒋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