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伟佳与彭穗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佳,彭穗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01号原告黄伟佳,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穗芬,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简璐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佳诉被告彭穗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佳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1元,由原告黄伟佳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员蒋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