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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行审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6)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王宅镇下巨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被执行人武义县王宅镇下巨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建航。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王宅镇下巨口村村民委员会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除地梁由被执行人统一浇筑外,其他建筑均由村民自行建造,故申请执行人仅认定申请执行人为建设主体,系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