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蔡桂兴与杜环开、刘健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桂兴,杜环开,刘健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桂兴,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环开,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委托代理人:谢惠仪、李泳仪,均系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健全,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上诉人蔡桂兴因与被上诉人杜环开、刘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5日,杜环开持借据等证据以刘健全欠其借款40000元未还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刘健全、蔡桂兴偿还借款40000元给杜环开;2、刘健全、蔡桂兴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经查,杜环开提供的借据为两份,分别载明:“本人刘健全向杜环开借20000元正(贰万元),于3个月内归还。借款人:刘健全(指印),2012.07.19号”和“本人刘健全向杜环开借取人民币20000元正(贰万元正),2个月内归还。刘健全(指印),2012.09.09”。另查明:刘健全与蔡桂兴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杜环开以蔡桂兴系刘健全的妻子,该债务为两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求蔡桂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桂兴认为涉案款项为赌博款,并提供了六合彩记录为证。经查,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的记录载明:“小榄某路3号梁结满六合彩交数记录,2012.7.10,1352815****,4月份交数1680元,5月份交数3400,6月份交数5420,7月份交数2370”,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4日的记录载明:“小榄某路3号梁结满六合彩交数记录,2012.9.4,1352815****,8月份交收2100,9月份交收7520”。上述两份记录无刘健全、杜环开或梁结满签名确认。杜环开对此记录不予确认,认为其丈夫梁结满向刘健全购买六合彩,刘健全是庄家,但其借款给刘健全与梁结满购买六合彩无关。对此,蔡桂兴表示其对刘健全是否有向杜环开借款、借款用途和刘健全是否为六合彩庄家均不清楚,只是经常听到街坊说过刘健全有与杜环开的丈夫一起赌博,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杜环开主张刘健全向其借款40000元逾期未还的待证事实,有刘健全签名确认的借据等佐证。刘健全没有到庭抗辩,蔡桂兴抗辩主张该款为六合彩的赌博款,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蔡桂兴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的两张六合彩记录不足以证明上述借据载明的借款为赌博款,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认定刘健全向杜环开借款40000元。鉴于此,原审法院认为杜环开与刘健全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刘健全未按约向杜环开归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故杜环开诉求刘健全偿还借款400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至于蔡桂兴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本案债务系刘健全、蔡桂兴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蔡桂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刘健全的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本案债务应为刘健全、蔡桂兴夫妻共同债务,杜环开诉求蔡桂兴承担清偿责任,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刘健全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刘健全、蔡桂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杜环开清还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刘健全、蔡桂兴负担(刘健全、蔡桂兴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上诉人蔡桂兴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刘健全未经蔡桂兴同意,擅自借债用于赌博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刘健全个人自行承担,蔡桂兴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二)蔡桂兴自与刘健全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直至生下小孩才回男家居住。一切生小孩费用均由蔡桂兴娘家支付。刘健全在婚前也有赌博行为,蔡桂兴与刘健全在婚姻登记前办理了婚前协议书。杜环开一审时已承认不认识蔡桂兴。而且,杜环开承认其丈夫梁结满与刘健全一起赌博六合彩,刘健全是庄家,梁结满向刘健全购买六合彩。刘健全借款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的,其行为必须征得妻子认可或追认。因此,杜环开应举证证明刘健全的借款已征得妻子蔡桂兴的同意,但杜环开对此没有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认定本案借款为刘健全个人债务,蔡桂兴无须承担还款义务,并由刘健全、杜环开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杜环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刘健全未到庭参加二审庭审活动,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蔡桂兴于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婚前协议书1份,蔡桂兴称该婚前协议书仅有一份原件,由其父亲保管。杜环开认为该份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经查,婚前协议书为刘健全与蔡桂兴于2011年某月某日签订,双方就夫妻住所、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归属、婚生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见证人有刘某某、何某某、蔡某某、黎某某、黄某某。此外,杜环开一审时陈述其与刘健全系朋友关系,刘健全由于要建造房屋遂向杜环开借款。蔡桂兴二审时陈述刘健全与其父母、哥哥及大嫂一起居住,刘健全家确实是在建新房子。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刘健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视为刘健全认可一审判决,即刘健全应偿还40000元借款给杜环开。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蔡桂兴对刘健全的上述债务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蔡桂兴所提交了婚前协议书为刘健全与蔡桂兴于2011年某月某日签订,双方就夫妻住所、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归属、婚生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但蔡桂兴没有举证证明杜环开在出借款项给刘健全之时已经清楚知道蔡桂兴与刘健全上述约定。其次,刘健全在书写借条时并没有清楚约定该借款为刘健全个人借款,与蔡桂兴无关。杜环开主张刘健全因建造房屋而向其借款,蔡桂兴亦确认刘健全家确实在建造新房。再者,蔡桂兴抗辩主张刘健全的借款为赌博款,但其于一审所提供的两张六合彩记录并没有刘健全签名,该记录内容亦不足以证明本案两份借据载明本案的借款为赌博款。蔡桂兴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分析,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蔡桂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蔡桂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泳东审判员 官 琳审判员 胡健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