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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申请执行张正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张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计算北路7号。负责人李国章,经理。被执行人张正川,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兜山镇堰塘村**组。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申请执行张正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正川送达了(2013)富法执字第7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正川向申请人支付垫支款1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正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川外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