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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施能埕与林丽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能埕,林丽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973号原告施能埕,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丽盒,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能埕与被告林丽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能埕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能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能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人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