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爱祥与被执行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祥,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曾爱祥,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号*栋******号。被执行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迎宾大道平阳政府办公大楼106、108号。法定代表人李绍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爱祥与被执行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集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