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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君清诉刘树良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清,刘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杨君清,男,6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树良,男,34岁,农民,住双辽市。杨君清诉刘树良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的(2013)双郑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树良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君清欠款6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