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济宁日报社印刷厂与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吕玉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日报社印刷厂,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吕玉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济宁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号新闻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树斌,厂长。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冯耀银,董事长。被告吕玉谦。本院受理原告济宁日报社印刷厂与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吕玉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3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吕玉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日报社印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济宁日报社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