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沙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1-04-29
案件名称
624李伟红与刘建明、马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伟红;刘建明;马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沙民初字第0624号 原告李伟红,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刘建明,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马凤珍,女,汉族,1963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李伟红诉被告刘建明、马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喜贤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