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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坪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望城电力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望城电力局,长沙市岳麓区鸿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代理人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望城电力局。法定代表人任某。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鸿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者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望城电力局、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鸿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望城电力局、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鸿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望城电力局、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鸿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6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