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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连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连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12号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七区公建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冯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萨茹拉,职务项目主管。委托代理人刘英梅,职务职员。被告陶连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连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