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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民初字第13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庆云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某某,韩某某,周某某,宗某某,王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民初字第1397-3号原告庆云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杜某某,男,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韩某某,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宗某某,女,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周某某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某某在庆云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04…………264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