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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佳钰与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钰,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1859号原告:张佳钰,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薇,北京大成(沈阳)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韪琪,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张佳钰与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佳钰以合并审理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佳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合并至(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1860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