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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强、张海龙与被告贺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强,张海龙,贺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王俊强,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张海龙,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贺阳,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强、张海龙与被告贺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强、张海龙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强、张海龙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强、张海龙撤回对被告贺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俊强、张海龙承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苗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