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弓彩惠与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彩惠,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弓彩惠被执行人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弓彩惠与被执行人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1.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弓彩惠车辆停运损失172436.40元;2.甘M******号客车一辆归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弓彩惠车辆折价款311884.8元(已付2万元);3.弓彩惠支付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费及垫支的肇事赔偿款共75954.5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陇运快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应执行款400518.68元缴付,并负担执行费572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