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汪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子勇,周军,周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核稿拟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汪子勇,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国祥,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1)射商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射商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顾亮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