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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汪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子勇,周军,周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核稿拟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汪子勇,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国祥,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1)射商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射商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顾亮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