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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白水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才,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维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前被告欺骗了原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就砸物品,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致三年时间没回过娘家,且殴打她,以暴力威胁她,致分居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自愿放弃嫁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双方结婚登记证明;2、被告的户籍证明;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争吵过,也偶尔打过架,但那都是正常的。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加之孩子还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订婚,于2007年11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奥某,一直随被告生活,现上幼儿园。婚后双方共同在被告家中生活,原告与被告父母关系相处融洽,被告因故在家喝酒,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偶尔引起打架。原告于2011年农历腊月20日离家出走在外打工,后双方同在江苏打工,期间再次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7月又独自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仍有电话联系,被告也亲自去原告娘家劝叫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于被告家中,期间原告与被告父母关系相处融洽,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直至分居生活,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希望,加之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故不宜判决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小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