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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森森、张金富、韩志祥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森森,张金富,韩志祥,韩克滨,田国英,项进莲,崔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5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森森。被执行人张金富。被执行人韩志祥。被执行人韩克滨。被执行人田国英。被执行人项进莲。被执行人崔志霞。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森森、张金富、韩志祥、韩克滨、田国英、项进莲、崔志霞(2013)青法商初字笫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森森名下的红旗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