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戚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应宝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宝发,沈金芬,屠平、屠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应宝发,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沈金芬,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屠平、屠惠忠,无业。申请执行人应宝发、沈金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屠平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屠平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7551元(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27242元,执行费309元)及逾期银行同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相继光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