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苏诉执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朱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x,朱xx,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郴苏诉执字第384-3号申请执行人谭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x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广东省xx市xx区xx镇x市场x栋(xx村委会对面)xx房。被执行人朱xx(曾用名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郴州市xx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宿舍。被执行人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x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乡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制作的(2011)苏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xx于2012年10月19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追加朱xx的丈夫曹xx为被执行人,承担偿付责任,现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偿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xx、曹xx的银行存款72320元(含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9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232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