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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2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唐毅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振湘运贸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振湘运贸公司,长沙湘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2519-1号原告唐毅,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勇军,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淋淋,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被告长沙铁路振湘运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文。被告长沙湘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毅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振湘运贸公司、长沙湘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毅以其已与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振湘运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毅撤回对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振湘运贸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周丙均人民陪审员  殷宪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