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钟锦锋,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易某相识。2013年4月,易某的朋友李某因其老公对其不好,想举报其老公在湛江贩卖老虎骨一事,易某遂找到黄某帮忙,黄某谎称可以找人帮忙办理此案。2013年4月5日至4月30日期间,黄某以出差至湛江调查需办案经费为由,陆续骗取易某、李某人民币56500元。2013年4月底,黄某称需要一只老虎脚用作鉴定,易某、李某遂出资人民币35000元找人从李某的丈夫手中购买老虎脚一只交给黄某。2013年5月8日开始,黄某开始拒绝接听被害人电话,被害人意识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9月11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本市罗湖区莲塘鹏兴花园二期25栋509房将黄某抓获。黄某归案后,其家属向被害人易某赔偿人民币915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黄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 沪 淞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人民陪审员宋福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欣(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7号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