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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昱尧与冯开富、梁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昱尧,冯开富,梁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冯昱尧。被告冯开富。被告梁永军。本院在受理原告冯昱尧与被告冯开富、梁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昱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冯昱尧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