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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海申字第7号肖应、刘金华申请宣告肖宗耿死亡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应,刘金华,肖宗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申字第7号申请人肖应,男。申请人刘金华(肖应之妻)。委托代理人苏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宗耿(肖应、刘金华之子)。申请人肖应、刘金华以被申请人肖宗耿于2011年5月13日在许家昆所有的无名船排工作期间,因遭遇海上强风暴,船排翻沉,肖宗耿在广西防城港市与钦州市交界附近海域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肖宗耿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肖宗耿,男,19××年××月××日出生,××族,原住广西××县××镇××村委会。系申请人肖应与刘金华之子,申请人肖应与刘金华于2011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0日,肖宗耿随同船主许家昆驾驶一艘无名渔船出海作业。13日0100时许,该渔船在钦州海域(N21°11′、E108°38′)遭遇海上风暴,渔船翻沉,肖宗耿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证明已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3日分别于《人民日报》、《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肖宗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宗耿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宗耿自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肖应、刘金华系肖宗耿之父母,其申请宣告肖宗耿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宗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名胜审 判 员  刘 海代理审判员  韦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岑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