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李宁、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李宁,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李音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26岁,被告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负责人马军社,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俊波,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开庭审理原告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深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拒不到庭是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占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