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督字第03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银生与柳星辉、曾玉翔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银生,柳星辉,曾玉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开民督字第03875号申请人蒋银生。被申请人柳星辉。被申请人曾玉翔。申请人蒋银生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0日前陆陆续续向申请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申请人多次承诺还款,但是一直没有兑现,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柳星辉、曾玉翔偿还2000000元借款。申请人蒋银生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转账凭条、借款合同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银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柳星辉、曾玉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蒋银生借款2000000元。本案受理费7600元,由被申请人柳星辉、曾玉翔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