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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世刚诉田昭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刚,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请执行人田昭明,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张世刚诉田昭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双郑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田昭明于2013年7月15日前赔偿张世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人民币53687,06元。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