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秦华云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秦月淞,秦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龙行初字第10号原告秦华云。委托代理人蒙英武,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少荣,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高正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鲁恩林,龙胜各族自治县林改办主任。第三人秦月淞。第三人秦月青。委托代理人秦月淞(特别授权),系秦月青胞姐。原告秦华云不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龙政处(2013)1号撤销B451000148597林权证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华云与第三人秦月淞、秦月青就争执的山场达成和解协议,龙胜各族自治县林改办已经为其办理《林权证》手续。原告秦华云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红军审判员 赵新明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