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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蔡顺发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顺发

案由

妨害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顺发,经商。曾因赌博分别于2004年6月9日、2004年12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2900元。现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顺发犯妨害作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顺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蔡顺发偿还吴某借款80万元。为逃避民间债务的执行,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蔡顺发伙同傅某甲(另案处理)分别与章某、陈某、傅某乙、颜某、张某、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串通,通过章某、陈某、颜某、张某、缪国孝等人的银行明细账单伪造欠条,分别伪造了欠章某50万元、陈某20万元、颜某53万元、张某55万元、缪某55万元的欠条,并委托律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瑞安市人民法院均判令由被告人蔡顺发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在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章某、陈某、颜某、张某、缪某均在蔡顺发的房产拍卖款中分得相应款项,共计11.65万元。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蔡顺发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已退出上述执行款11.6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顺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缪某、傅某甲、章某、傅某乙、陈某、颜某、张某、吴某、蔡某、何某的证言,诉讼专用票据,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顺发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没有指控情节严重,予以纠正。被告人蔡顺发能自首,执行款已退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司法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顺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何美香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